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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行业垄断已形成中小企业难抗衡低温干燥机

绿洲五金网 2022-07-05 09:32:29

电商行业垄断已形成 中小企业难抗衡

本是中小微企业做主角的互联网时代,群雄逐鹿却并未出现在中国的电商领域。因贴近用户随时可调整创新,这一最能助其在电商舞台上长袖善舞的优势,始终难以显现出来。 中小微电商企业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双创背景下依然呈萎靡不振之势,这一问题在此间召开的中国大数据与法律大会·第二届大数据时代双创商业模式高端论坛上被提出。论坛由重庆大学主办,重庆金窝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公司协办。

多位专家指出,互联网商业模式具有可专利性,唯有对其予以专利保护,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兜底保护,才能打破已经在电商领域形成的垄断。

《法制日报》记者今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商业模式纳入专利保护或成定势。目前已经结束征求意见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将含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纳入其中。草案明确了互联网商业模式纳入申请与保护的可能性,但是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案例实际情况予以区别,然后才能确定是否确权。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说。

用户即平台开启小电商时代

商业模式之于企业的意义,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显得非常重要。这一点,正如美国高原资本的合伙人希金斯所说:回顾我们公司的发展,我们认为每次失败都归于技术,每次成功都归于商业模式。

这一点,在瞬息万变的互联网行业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国内最早一批研究电子商务法的重庆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齐爱民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商业模式创新对于互联网企业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了技术创新,因为好的商业模式可以为技术创新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或引领后者。

利用新技术不断探索新商业模式,在初创企业那里更有动力。用奇虎360法律顾问副总裁傅彤的话来讲,这些企业能够从用户的痛点出发,采用微创新的手段,革新共同体验。

重庆金窝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受双创政策鼓励而成立的新生互联网企业,对于创新商业模式的价值最有体会。这家成立于2015年4月的公司,为了能跻身高手云集的电商平台,在商业模式上几经探索,终于找准自身定位——如今的金窝窝平台主打的商业模式正是行业内暂无先例的用户即平台。

我们的服务功能已经涉及移动购物、生活信息、商务社交等方面,旨在满足网民最实际的生活需求,打造便捷实用的‘指尖生活圈’。而且我们的平台可以让个人用户参与平台的价值链分配,为有创业梦想的个人搭建一个创业平台,用户不需要考虑技术资金等问题,只要能通过手机上网,就能参与平台运营。金窝窝董事长汪鹏说。

用户即平台这一模式贴合于当下双创的大背景,与互联网领域盛行的开放平台模式相对。在用户即平台模式理论的创立者齐爱民看来,开放平台的运营是通过免费+广告+增值服务来实现,被互联网大咖引领和诱惑,最终形成垄断是必然结果。

作为用户即平台理论的最终所有者和独家践行者,金窝窝希望通过这一独有的模式创造一个可观的未来。毕竟,互联网行业是一个诞生奇迹的地方,有了创新商业模式,发展就有无限可能。汪鹏说。

但但能否在短期内保持独有优势,他们并不确定。尽管正在进行专利布局,但商业模式能否申请专利成功还未可知。在这个领域,被人复制的可能性分分钟都在。

显性知识易被模仿复制

现行法律中并未对商业模式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傅彤提出,对商业模式没有保护的话,互联网中小企业做的任何的创新都有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被大企业复制。要破除互联网中小企业荒漠化的现象,就必须要有新的法律手段。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重庆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雨峰将互联网商业模式界定为以互联网为媒介,整合传统商业类型,链接各种商业渠道,具有高创新、高价值、高盈利、高风险的全新商业运作和组织构架的模式。

李雨峰表示,商业模式的本质就是互联网企业的创意、做生意的方法,即互联网企业通过什么途径和什么方式来赚钱。从知识的层面来看,互联网商业模式是一套知识体系,包括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 隐性知识难以复制。

事实上,关于商业模式的法律保护,一直存有争议。反对者认为,互联网商业模式具有难模仿、难复制、更新速度快、周期短等特征,因此不需要对互联网商业模式提供法律保护。此外,互联网商业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有充分的竞争,消费者利益就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保护有利于激励互联网企业创新。 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难、风险大。互联网商业模式难以复制和模仿主要侧重于隐性知识,显性知识部分容易被利益相关者和竞争对手感知、捕捉、模仿、复制。互联网商业模式虽然更新快、周期短,但是从成型到成功还是需要一个过程。互联网商业模式是对传统行业的颠覆,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互联网企业将面临巨大的风险,不利于新兴行业的发展。李雨峰说。

可专利方法是一切方法

商业模式的创新需要保护,在如何保护上也面临着观念的一场革新。

在商业模式可否以专利的形式予以保护的问题上,过去认为,只有涉及技术的方法,才具有可专利性,而商业模式是非技术性的。

对此,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教授李明德表示,这种理解具有误区,实际上,可专利的方法是一切方法。互联网企业利用新技术积极探索发展相应商业模式,专利法应予保护。

现行《专利法》对商业模式没有明确规范。2009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商业模式专利的审查方式作出初步规范,允许审查员根据公知常识来判断是否授予专利权。

李雨峰认为,应当将 商业模式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本质是企业做生意的方法。如果该方法依附于特定的技术方案而得以实施,则该方法具有可专利性,可以申请商业方法专利。

在授权审查时,首先根据《专利法》第25条审查是否被排除在专利法的保护之外。如果没有被排除在外,进一步审查该互联网商业模式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值得注意的是,用专利保护互联网商业模式效力最强,可以禁止他人实施该商业模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保护也是必要的,因为并非所有的互联网商业模式都能够被授予独占性权利。

李雨峰认为,对于没有被授予专利权的互联网商业模式,他人可以正常实施,但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搭乘其他经营者的便车,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对于被授予专利权的互联网商业模式,行为人既不得实施该互联网商业模式,也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破坏或利用权利人的互联网商业模式以抢占市场份额或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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